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模板汇编1内容包括:01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02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0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04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基本情况(设备明细)05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基本情况(生产装置)06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基本情况(贮罐区)07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基本情况(库区)08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基本情况(工艺情况)09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危险分析及监控措施)10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设备检修记录)11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安全设施、防护器材及检测记录)12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事故预案(应急方案 )演练13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事故事件记录)14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23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规范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我司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以及对安全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是指:对安全部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 号))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附件、资料(如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和安全评估、评价报告等)依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管理。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 安全部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4(一)建立工作领导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健全落实工作责任制,指定专门工作部门,落实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二)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干部和管理人员参加专门业务培训;督促、组织、指导安全部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参加专项业务培训;(三)核实、登记、管理重大危险源数据资料,督促、指导安全部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和信息档案;(四)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部开展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实施分级管理;(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重大危险源的有关数据资料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责任。第三章 登记建档第五条 安全部收到安全部提交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等登记备案资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不属于重大危险源的,要及时告知安全部。(二)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或可以当场补正资料的,要求安全部当场更正或5补正。(三)资料不齐或不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安全部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四)受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后,应指定专人对有关表格、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建立档案索引,将有关表格、资料存入专门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妥善保管。(五)对登记备案资料有疑义的,应督促安全部委托有关资质的检验、检测、评价等机构进行评审、核查或论证,确保登记备案资料如实反映重大危险源现状。必要时,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核查、论证和组织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不能反映重大危险源真实情况的,应立即通知安全部补充有关资料。第六条 安全部应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当地安全部备案。对经审核不符合安全评估要求的,将评估报告退回安全部,并要求限期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县(区)安全部备案。第七条 对安全部报告核销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部应当参照本工作制度第五条的要求,办理重大危险源核销。6第八条安全部应健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第九条 实行重大危险源分级报告制度。安全部根据界定的重大危险源等级(即一、二、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报。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安全部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危险源,应督促安全部依法进行登记建档,并按要求规范管理。第十一条 安全部应加强对安全部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