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环办[2010]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针对当前石油化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的现状,为进一步规范其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部组织制订了《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用于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指导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地方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指南》,熟悉、领会其内容要求,并在环境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一是要求现有石油化工企业在编制或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时,按照《指南》进行,经企业法人代表签署,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要依据《指南》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二是要求新建或改建、扩建的石油化工企业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指南》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一同提交环保部门审查。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内容等基本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石油化工(包括石油炼制与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编制该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环境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为迅速、有序地开展环境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3.2 环境敏感区 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3.3 环境保护目标 石油化工企业周边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区。 3.4 危险物质 指能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等危险的一种物质或者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 3.5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6 环境污染事件危险源 在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源,包括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物质以及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等。 3.7 环境污染事件与突发环境事件 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受到干扰,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财富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和环境安全构成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3.8 分类 指根据环境污染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划分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别。 3.9 分级 指按照环境污染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危害程度,划分环境污染事件的级别。 3.10 应急准备 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3.11 应急响应 指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3.12 应急救援 指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件危害和防止事件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件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3.13 恢复 指在环境污染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