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文件青环发〔2011〕90 号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五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进一步增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一)青岛市辖区向环境排放重金属等剧毒物质污染物的企业,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二)各分局、五市环保局要督促辖区内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组织专门力量,委托有资质、业绩好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及专家认真做好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预案编制要参照环保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境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要求,确保环境应急预案符合实际。企业应全程参与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确保编制质量。(三)企业应急预案内容形式应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已编制应急预案的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三年至少修订一次,单位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修订。二、组织开展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评估(一)环境风险企业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按要求向环保部门报请预案评估,并按规定组织评估小组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企业已有的环境应急预案但未进行评估的也应组织评估。(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应以评估会的形式进行,评估应当形成书面意见,附评估成员名单并签字(见附件 1),出具评估通过、评估不通过或修改后通过的评估意见。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改。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青岛市环境应急与危险废物处置专家库中应急管理专家及行业专业技术专家(不少于 3 人),环保部门应急管理人员应当参与并监督评估工作。专家评审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青岛市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和市级以上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应有市级环保部门参与,其它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应有所在辖区环保部门参与。三、组织实施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一)环境风险企业编制评估后的环境应急预案要于评估后30 日内报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备案材料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附件 2)、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二)环保部门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件 3)。青岛市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名单见附件 4)和市级以上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应急预案由所在辖区环保部门初审后报市局审核备案,其它环境风险企业由所在辖区环保部门审核备案。四、加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一)各分局、五市环保局要对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辖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现状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解决。要将企业环境安全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预案的编制修订、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设施、装备器材、应急物资等,组织开展企业应急预案管理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二)各分局、五市环保局要监督和指导企业适时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企业要制定严密的演练计划和具体演练方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环境应急预案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通过培训和演练,熟悉和掌握环境应急预案内容,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进行整改,不断提高环境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能力。(三)各分局、五市环保局要加强对企业环境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应编制未编制、不及时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