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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文件浙环发〔2018〕36号浙 江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公 布 行政 规 范 性文 件 清 理 结 果 的 通 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 1 —ZJSP15-2018-0007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 号)的要求,我厅对2018年8月31日前制定的8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4件,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拟进行修改的6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 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10月10日— 3 —附件1继 续 有 效 的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目录序号文件名称 文号1关 于 落 实 环 保 政 策 法 规 推 进 绿 色 信 贷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浙 环 发〔 2008 〕 75 号2关 于 开 展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 试 点 工 作的 意 见 浙 环 发〔 2010 〕 35 号3关 于 公 布 继 续 保 留 及 废 止 的 行 政 规 范性 文 件 的 决 定 浙 环 发〔 2010 〕 48 号4关 于 推 进 绿 色 信 贷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浙 环 发〔 2011 〕 34 号5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保 行 政 诉 讼 应 诉 工作 和 非 诉 行 政 案 件 强 制 执 行 工 作 的 通知 浙 环 发〔 2011 〕 82 号6关 于 印 发 《 浙 江 省 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和交 易 试 点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的通 知 浙 环 函〔 2011 〕 247号7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环 境 规 划 工 作 的 意 见 浙 环 函— 4 —〔 2011 〕 359号8关 于 《 浙 江 省 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和 交 易试 点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补 充 说明 的 函 浙 环 函〔 2011 〕 530号9关 于 印 发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污 染物 总 量 准 入 审 核 办 法 ( 试 行 ) 》 的 通知 浙 环 发〔 2012 〕 10 号10关 于 建 立 环 保 公 安 部 门 环 境 执 法 联 动协 作 机 制 的 意 见 浙 环 发〔 2012 〕 21 号11关 于 进 一 步 减 少 环 评 文 件 审 批 环 节 提高 审 批 效 率 的 通 知 浙 环 发〔 2012 〕 28 号12关 于 印 发 《 浙 江 省 第 一 批 不 纳 入 建 设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批 的 目 录 ( 试行 ) 》 的 通 知 浙 环 发〔 2012 〕 90 号13关 于 公 布 继 续 保 留 及 废 止 的 行 政 规 范性 文 件 的 决 定 浙 环 发〔 2012 〕 91 号14关 于 开 展 第 二 批 生 态 文 明 教 育 基 地 创建 活 动 的 通 知 浙 生 态 办 函〔 2012 〕 6号15关 于 实 施 企 业 刷 卡 排 污 总 量 控 制 制 度的 通 知 浙 环 发〔 2013 〕 26 号— 5 —16关 于 印 发 《 浙 江 省 第 二 批 不 纳 入 建 设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批 的 目 录 ( 试行 ) 》 的 通 知 浙 环 发〔 2013 〕 34 号17关 于 印 发 《 浙 江 省 排 污 权 储 备 和 出 让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浙 环 发〔 2013 〕 45 号18关 于 建 立 和 推 进 农 村 环 境 监 督 员 制 度建 设 的 意 见 浙 环 发〔 2013 〕 48 号19关 于 建 立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激 励 制度 推 进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的 通 知 浙 环 发〔 2013 〕 61 号20关 于 废 止 部 分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的 规 范 性文 件 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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