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总局令 2010 第 130 号)发布日期:2010-04-29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45212核心提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n【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令第 130 号【发布日期】 2010-04-21(修订)【生效日期】 2005-11-1【效 力】 【备 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 2010 年 4 月 1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6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 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 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件 6.” 二、将附件 6 中的“质量安全”修改为“生产许可”。 本决定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5 年 9 月 1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 号公布,根据 2010 年 4 月 2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起草相关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实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