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气规发〔2022〕1 号中 国 气 象 局 文 件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中国气象局2022年第8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2 月1 日起施行。— 1 —中国气象局 2022 年 12 月 30 日气 象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基 准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气象工作实际,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3年2 月1 日起施行。— 2 —气 象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基 准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序号违 法行 为处 罚 依 据违 法程 度违 法 情 形处 罚 裁 量标 准1危 害 气象设 施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 第 三 十 五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的 , 由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权 限 责 令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限 期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情节轻微主 动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 限期 内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其 他 补 救 措 施 , 未 对 气象 业 务 造 成 影 响 (未 造成 观 测 数 据 中 断 ), 且不 予 处 罚— 3 —序号违 法行 为处 罚 依 据违 法程 度违 法 情 形处 罚 裁 量标 准其 他 补 救 措 施 ,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一 ) 侵 占 、 损 毁 或 者 未 经 批 准 擅自 移 动 气 象 设 施 的 。2. 《 气 象 设 施 和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条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623号 ) 第 二 十 四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危 害 气 象 设 施属 于 首 次 违 法情节较轻气 象 设 施 受 到 危 害 , 经抢 修 , 气 象 业 务 受 到 轻微 影 响 ( 国 家 级 自 动 站数 据 传 输 中 断 不 满 4小时 , 省 级 自 动 站 数 据 传输 中 断 不 满 24 小 时 。 气象 应 急 服 务 期 间 中 断 时间 减 半 计 算 ; 其 他 观 测对 违 法 单位 处 1万元 以 上 2万 元 以 下罚 款 ; 对违 法 个 人处100元以上200— 4 —序号违 法行 为处 罚 依 据违 法程 度违 法 情 形处 罚 裁 量标 准的 , 由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为 , 限 期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施 ; 逾 期 拒 不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救 措 施 的 , 由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依 法 申 请 人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并 对 违 法 单 位 处 1万元 以 上 5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违 法 个 人 处100元 以 上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造 成 损 害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管 理 行 为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设 备 参 照 执 行 )元 以 下 罚款情节较重气 象 设 施 受 到 危 害 , 经抢 修 , 气 象 业 务 受 到 较重 影 响 ( 国 家 级 自 动 站数 据 传 输 中 断 4小 时 以上 不 满 6小 时 , 省 级 自动 站 数 据 传 输 中 断 24 小时 以 上 不 满 48 小 时 。 气对 违 法 单位 处 2万元 以 上 4万 元 以 下罚 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