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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发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6-10 编 号:青人社字[2014]34 号 索引号:00511815500020020140131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 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9 号),现就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进行综合伤残等级评定。 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在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应当按照鲁人社发〔2013〕39 号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协议书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制定。 三、符合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 号)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申报待遇时,应当由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中明确的责任单位负责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职业病责任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责任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直接申请。 四、2013 年 4 月 25 日后根据人社部发〔2013〕34 号第八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其中,人社部发〔2013〕34 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工伤康复待遇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生活护理费;第(二)项人员,由职业病责任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分别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 年 6 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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