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 年 12 月 26 日(青劳社[2003]180 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 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致残程度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对劳动者伤、病及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作出的技术性结论。 第三条 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承担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范围的劳动能力程度和工伤相关项目的鉴定: (一)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 (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鉴定; (三)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 (四)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鉴定; (五)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鉴定; (六)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 (七)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八)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九)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十)有关部门委托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 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一)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发生工伤时的接诊病历,治疗工伤的有关检查、化验结果报告等。 (二)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二)至(六)项的项目鉴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工伤相关项目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发生工伤时的接诊病历,治疗工伤的有关检查、化验结果报告等。 (三)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供养亲属核定表》。 (四)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八)项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所在单位按规定出具的公示证明、公示花名册。 (五)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九)项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发生伤害时的接诊病历,有关的检查、化验结果报告等。 (六)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十)项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部门出具的委托鉴定函; 2、办理相关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材料。 第七条 鉴定中心在青岛市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设立窗口,统一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提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场为申请人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对提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 驻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的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受理,代向申请人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 15日内报鉴定中心。 第八条 鉴定中心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按以下程序及时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一)按科别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或 5 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二)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提前 2 日通知医疗卫生专家和申请人; (三)按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现场查体及辅助检查,当场宣读鉴定纪律和工作规则。当事人对鉴定专家和鉴定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按规定实行回避。 (四)根据现场查体及辅助检查结果,由医疗卫生专家提出各自诊断、鉴定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