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7 部门关于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24〕2 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为切实保障特定职业人群工伤权益,进一步分散各类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有关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4 年 5 月 30 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全覆盖,分散各类从业单位工伤风险和维护劳动者工伤权益,依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从业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其招用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下列特定从业人员(以下称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一)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 70 周岁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二)年满 16 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以下简称实习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三)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四)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得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自愿在参保地为其招用的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特定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实习学生一般由所在从业单位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从业单位在省外的,也可以由所在学校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执行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要求和程序。第五条 从业单位申请办理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应提交《办理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见附件),并履行相关承诺;从业单位违反承诺事项或作出虚假承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六条 特定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下限执行。从业单位应如实申报特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难以确定的,月缴费基数可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申报;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等没有劳动报酬的特定从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下限申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从业单位实际执行的工伤保险费率确定。第七条 从业单位为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的次日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实施补登记,正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予退费。从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月缴纳的,应补缴工伤保险费。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围。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从业单位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