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安装使用要求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监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 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7681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技术要求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AQ 3036-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HG/T 20507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定 SH 3005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 SH/T 3104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 3 术语和符号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符号 3.1 泄漏释放源 leak source 可能释放出可燃或有毒气体(含蒸气)部位。 3.2 泄漏释放源可燃气体 combustible gas 在20 ℃和标准大气压101.3 kPa时与空气混合有一定易燃范围的气体。 3.3 泄漏释放源可燃气体工作场所 working site 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场所,如化工厂、罐区、石油炼化、冶金、污水处理、喷漆车间、燃气或者爆炸性液体蒸汽运输车、气化站、加油加气站、食堂和沼气站等。 3.4 检测报警装置 detecting alarm device 当环境中可燃气体泄露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的装置。 3.5 甲类气体 class a gas 爆炸浓度下限<10%的气体,包括氢气、硫化氢、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乙炔、氯乙烯、甲醛、甲胺、环氧乙烷、炼焦煤气、水煤气、天然气、油田伴生气和液化石油气等。 3.6 乙类气体 second a gas 爆炸浓度下限等于和高于 10%的可燃气体。例如,氨气、一氧化碳和发生炉煤气等少数可燃气体。 3.7 符号 爆炸下限 LEL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4 可燃气体报警仪的设置要求 4.1 可燃气体危险场所风险量化界定 可燃气体根据危险性可分为爆炸性可燃气体和非爆炸性可燃气体。 4.1.1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 a) 0 级区域(简称 0 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b) 1 级区域(简称 1 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c) 2 级区域(简称 2 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4.2 可燃气体报警仪和报警仪所用传感器的选型要求 4.2.1 可燃气体报警仪的选型要求 4.2.1.1 具有可燃气体释放源,且释放时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有可能达到 25% LEL 的场所,应设置相关的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4.2.1.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混合释放的场所,一旦释放,当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 25% LEL,而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如果一旦释放,当空气中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值,而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 25% LEL 时,应设置毒气体监测报警仪。 4.2.1.3 一般情况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但是,若没有相关固定式监测报警仪或无安装固定式检报警测仪的条件,或属于非长期固定的生产场所的,可使用便携式仪器监测,或者采样监测。 4.2.1.4 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不宜将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监测器接人其它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 4.2.1.5 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释放可燃气体达到 20%LEL 时,应设置专用的车载报警仪或者使用便携式报警仪。 4.2.2 报警仪所用传感器的选用原则 4.2.2.1 根据被监测气体种类和环境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