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文件 环办大气〔2021〕29 号 关于严格控制第一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按照 2021 年 9 月 15 日对我国生效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和《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1 年第 44 号),我国将逐步削减氢氟碳化物(HFCs)的生产和使用。为切实履行《修正案》,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严格控制部分HFCs 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加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附件所列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 HFCs 化工生产设施(不含副产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通过审批的除外。 二、已建成的附件所列 HFCs 化工生产设施,需要进行改建或异址建设的,不得增加原有 HFCs 生产能力或新增附件所列 HFCs 产品种类。 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 控制的氢氟碳化物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 年 12 月 27 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 年 12 月 28 日印发 附件 控制的氢氟碳化物名单 序号 代 码 化 学 式 化 学 名 称 1 HFC-32* CH2F2 二氟甲烷 2 HFC-134a CH2FCF3 1,1,1,2-四氟乙烷 3 HFC-125 CHF2CF3 五氟乙烷 4 HFC-143a CH3CF3 1,1,1-三氟乙烷 5 HFC-245fa CHF2CH2CF3 1,1,1,3,3-五氟丙烷 *HFC-32 是《中国工商制冷空调行业第二阶段(2021-2026)含氢氯氟烃(HCFCs)淘汰管理计划》确定的主要替代技术选择方向之一。本通知仅适用于对 HFCs 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控制,不涉及 HFCs 使用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