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 2022 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环办气候函〔2022〕1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现将2022 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电行业重点任务 请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以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重点工作。 (一)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报送 2021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组织 2020 和 2021 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发电行业子类见附件 1)(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号)要求核算 2021 年度排放量(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 0.5810 tCO2/MWh),编制排放报告,并通过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支撑材料。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于附件 1 所列行业),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依法开展信息公开,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 年修订版)》(见附件 2)的信息公开格式要求,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公布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 年度)经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由重点排放单位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提供证明材料,删减相关涉密信息后公开其余信息。 (二)组织开展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2021 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 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于 2022 年 6 月30 日前,完成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2021 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包括组织开展核查、告知核查结果、处理异议并作出复核决定、完成系统填报和向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书面报告等。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生态环境专网登录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管理端,进行核查任务分配和核查工作管理。组织核查技术服务机构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核查端)注册账户并进行核查信息填报。 (三)加强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核查工作的,应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和格式要求,对编制2019-2021 年核查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于 2022 年 7 月 30 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组织开展信息化存证 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 年修订版)》要求,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依据更新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自 2022 年4 月起在每月结束后的 40 日内,通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或经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元素碳含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并对以下台账和原始记录通过环境信息平台进行存证: 1.发电设施月度燃料消耗量、燃料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等与碳排放量核算相关的参数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扫描文件; 2.检验检测报告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检测参数应至少包括样品元素碳含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等参数,报告加盖 CMA 资质认定标志或 CNAS 认可标识章; 3.发电设施月度供电量、供热量、负荷系数等与配额核算与分配相关的生产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原件扫描文件。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 5 年,鼓励地方组织有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探索开展自动化存证。 (五)确定并公开 2022 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根据核查结果,将 2020 和 2021 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拥有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判定标准(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