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 深 刻 汲 取 大 连 “ 7·16” 、 青 岛 “ 11·22” 、 天 津 港“8·12”和江苏响水“3·21”等重特大事故教训,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机制,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一)制定本法是贯彻落实习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指示批示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必须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这是最根本的举措。2019年 11 月 13 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情况汇报,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对导致重大事故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加重处罚,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遏制盲目无序违规发展现象,促进行业升级、提升发展水平。(二)制定本法是有效应对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我国自 2010 年起已成为全球化学品第一生产大国,化工产能约占世界总量的 40%,相当于欧洲和北美洲的总和。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20 余万家,化工生产企业 9.6 万家,300 余家省级及以上化工园区。具有产业规模总量大、涉及行业领域多、分布区域范围广、安全管理链条长、涉及监管部门多以及事故发展快、危害后果大、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亟需立法予以应对。(三)制定本法是统一、规范和严格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需要。危险化学品安全涉及部门多,涉及法规多,监管交叉和监管盲区等问题同时存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从不同角度、不同环节、不同行业领域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提出了不同要求,造成有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不够协调统一,存在有关部门工作协调不够、衔接不紧等问题,亟需统一立法。二、立法的简要经过和总体思路2015 年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以来,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原安全监管总局启动了《危险化学品法》的起草工作,经广泛调研提出了草案初稿。201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来,特别是 2019 年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以后,应急管理部加快了本法的起草工作,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反复沟通一致的基础上基本确定了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完善并上升为法律的立法路径。根据机构改革精神,2019 年 6 月至11 月,应急管理部重新组织研究起草了本法草案稿。2020年 1 月至 5 月,先后将草案稿征求了部机关各司局、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部基层立法联系点,中央和国家机构有关部门、部分央企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按照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起草本法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特别是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强化全生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将本法作为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法,统摄现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二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特别是生产、贮存、经营、使用、废弃处置等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三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四是立足安全风险的源头管控,规范危险化学品鉴定和登记,以及化工园区规划布局和有关企业安全准入管理,从源头上预防事故发生。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登记和鉴定、规划布局、生产和贮存安全、使用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废弃处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 11 章、137条。(一)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为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