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6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关:硝酸铵具有遇火、高温、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2020 年 8 月 4 日,黎巴嫩贝鲁特港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造成至少 190 人死亡、6500 人受伤,约 30 万人无家可归。我国是硝酸铵生产和使用大国,涉及面广,安全风险高,历史上也曾多次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加强硝酸铵(包括含可燃物≤0.2%的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等环节安全风险管控,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通知如下:一、强化硝酸铵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各地区要严格落实《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0年第 3 号)有关要求,对硝酸铵建设项目从严审批,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硝酸铵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各环节均须考虑硝酸铵的爆炸特性,鼓励硝酸铵生产和使用企业就近布局,减轻硝酸铵储存环节和运输环节安全风险。新建、改建、扩建硝酸铵项目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以下统称“两项标准”)中的定量风险评估法评估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现有硝酸铵生产企业要按照已确定的“一企一策”方案,落实配套建设与固体硝酸铵产能相匹配的硝基复合肥、硝酸铵溶液等调峰装置或产能分流设施的要求,鼓励增加硝基复合肥、硝酸铵溶液和其他分流产品的生产能力,避免固体硝酸铵产销量不平衡导致超量储存。二、严格硝酸铵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硝酸铵生产企业要强化工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原料配比、反应温度和 pH 值等工艺参数,建立完善定期检测制度,严格监测原料中氯离子、油类等杂质含量和成品中的有机物含量,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及时回收处置被污染的硝酸铵(扫地料、“不合格”产品等),必须储存的应按照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储存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与成品混存,并按照“两项标准”中的事故后果法确定最大存储量;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和产品包装要求,确保将硝酸铵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尤其是遇火、遇高温、遇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直观准确地传递至运输环节和下游用户;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日常管理,防止生产装置发生火灾、爆炸,影响厂区内硝酸铵的储存安全。淘汰退出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三聚氰胺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除外)。使用硝酸铵生产硝基复合(混)肥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T 9050)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要严格落实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合(混)肥抗爆性能强制检测制度,生产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 50%的硝酸铵复混肥的企业应每三年进行一次统检,凡未取得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作为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三、完善硝酸铵储存安全管理措施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要进一步提升固体硝酸铵库房储存条件,比照《民爆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 50089)》7.1.3 规定,单个库房存储量应不大于 500 吨,库房周边(50m)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固体硝酸铵库房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 50016)要求,按甲类仓库设计,单层独立建造,采用封闭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库房内须完善强制通风、远红外热成像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