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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9]第28号_煤矿防治水规定.docVIP专享VIP免费优质

安监总局令[2009]第28号_煤矿防治水规定.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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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 2009 年 8 月 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1984 年 5 月 15 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 1986 年 9 月 9 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局长 骆琳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 4 种(见表 2-1)。表 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分类依据 类 别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受采掘破坏或影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1响的含水层及水体单位涌水量 q(L·s-1·m-1)q≤0.10.1<q≤1.01.0<q≤5.0q>5.0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无老空积水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矿井涌水量(m3·h-1)正常 Q1最大 Q2Q1≤180(西北地区Q1≤90)Q2≤300(西北地区Q2≤210)180<Q1≤600(西北地区 90<Q1≤180)300<Q2≤1 200(西北地区 210<Q2≤600)600<Q1≤2 100(西北地区 180<Q1≤1 200)1 200<Q2≤3 000(西北地区 600<Q2≤2 100)Q1>2 100(西北地区 Q1>1 200)Q2>3 000(西北地区 Q2>2 100)突水量 Q3(m3·h-1)无Q3≤600600 < Q3≤1 800Q3>1 800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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