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基础管理地测机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地质报告《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补充勘探煤矿地测防治水安全隐患排查清单----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隐患自查Ⅰ级要素隐患自查Ⅱ级要素隐患自查Ⅲ级要素隐患自查Ⅳ级要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地测机构及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地测资料管理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基建煤矿移交后,要在三年内编写生产地质报告,之后每五年修编一次。生产地质报告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和生产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与勘探,针对相关地质资料,重点调查煤矿内和周边煤矿开采情况,并将老窑和打空区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图件上。《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2—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隐患自查Ⅰ级要素隐患自查Ⅱ级要素隐患自查Ⅲ级要素隐患自查Ⅳ级要素基础管理补充勘探《煤矿防治水规定》 基础管理基本台帐《煤矿防治水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地测资料管理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地质说明书采区设计前3个月应提出采区地质说明书,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掘进工作面设计前1个月,地测部门应提出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回采工作面形成后,应开展相关物探、钻探等补充地质工作,查明工作面内部地质构造情况,并在10日内提出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地测资料管理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3—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监管部门隐患自查Ⅰ级要素隐患自查Ⅱ级要素隐患自查Ⅲ级要素隐患自查Ⅳ级要素基础管理基本图纸《煤矿防治水规定》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煤矿防治水规定》 现场管理矿柱留设《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排水设备排水系统《煤矿安全规程》 水泵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地测资料管理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应急救援预案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都应当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设备设施及工艺防水煤柱留设与修改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