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四级目录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基础管理职业健康责任体系基础管理职业健康责任体系基础管理职业健康责任体系基础管理职业健康责任体系基础管理职业健康责任体系企业职业卫生检查标准+A1:GA1:G59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一)项、《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一)项、《有毒作业条例》第17条第2款、《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3.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措施以及保障条件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二)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 ⑴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⑵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⑷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⑸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⑹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⑺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⑻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⑼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⑽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⑾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⑿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每个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都应包括职责、机构、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价方法等要素。《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三)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2基础管理职业健康责任体系基础管理职业健康责任体系基础管理职业健康责任体系基础管理职业健康基础管理职业健康5.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应经科学论证,并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三)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十二)项。《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第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6.职业卫生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四)项、《监督管理规定》第34条。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