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 年 10 月 27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1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 胡锦涛主席签署第五十二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 201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立法背景•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 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 加入 WTO 带来的挑战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 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 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发挥全社会的作用 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其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职业病防治原理职业病的特点–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职业病防治原理(续)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预防、消除危害源头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健康监护制度 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13 条)第二章 前期预防( 14—19 条)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20—42 条)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43—61 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 62—68 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69—84 条)第七章 附则( 85—88 条)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主张健康权利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前期预防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主要内容 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法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 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 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建设项目业主建设项目业主前期预防(续)建设项目管理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施工施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