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部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部门(班组)名称: ××× 二〇一三年一月制部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活动时间:主持人:参加活动负责人: 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学习《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的立法目的: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二、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时间效力是:“本法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联系人指示: 签字:安全活动记录检查审核人签字:部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活动时间:主持人:参加活动负责人: 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于 2007 年 3 月 28 日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安全联系人指示: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签字:安全活动记录检查审核人签字:部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活动时间:主持人:参加活动负责人: 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学习《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