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讲解人:郑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 2010 年 4 月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3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 件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3 年 8 月 1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 年8 月 29 日公布。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80 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5 年 2 月 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3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次。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4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5特种作业目录(共 54 小项) ( 6 )● 1. 电工作业 ( 3 )●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 2 )● 3. 高处作业 ( 2 )●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 10 )● 5. 煤矿安全作业 ( 8 )● 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 1 )●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 1 )●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 16 )●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 5 )●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 安监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6 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7 1.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2m 以上(含以上(含 22m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2 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