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知识一、特种设备概述1. 特种设备的概念1.1 特种设备的定义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扩大到了九大类。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定义1.2 部分特种设备图例氧气瓶 二氧化碳瓶 液氯瓶 液氨瓶 液化石油气瓶 氧舱 特种设备定义1.3 特种设备定义要点1.3.1 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1.3.2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1.3.3 安全附件 用于控制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液(水)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1.3.4 安全保护装置 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们锁及其连锁装置等。特种设备定义 1.4 特种设备分类: 根据特种设备的结构特征和属性,通常将特种设备主要分为承压类和机电类两大类。 1. 承压类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2. 机电类特种设备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 年第 11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4 年 10 月 30 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 < 特种设备目录 > 的通知》(国质检锅〔 2004 〕 31 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 2010 〕 22号)予以废止。 《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5 特种设备分类定义1.5 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1 锅炉:按照《特种设备目录》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 (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 0.1MPa (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1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1.5 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为了与相关设备进行区别,使概念更加清晰,增加了“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等内容; 进一步明确了容积、蒸汽压力下限的概念,蒸汽锅炉 (容积≥ 30L, 且额定蒸汽压力≥ 0.1MPa ) 明确了有机热载体锅炉的范围(额定功率≥ 0.1MW )。1.5 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1.5.2 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 (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且内直径 ( 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 ) 大于或者等于 150mm 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 液体的气瓶;氧舱。 1.5 特种设备分类定义 对压力容器范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最小容积和直径下限,取消了压力与容积乘积值限制。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0.2MPa ,压力与容积的乘积≥ 1.0MPa·L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低于 60℃ 液体氧舱 1.5.3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 (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50mm 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 150mm ,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