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反 2021 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类别序号违法情形义务条款处罚条款首次检查逾期不到位组织机构和职责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 二 十 一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 停 产 停 业 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给 予 撤 职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 或 者 撤 职 处 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责 令 限 期 改正 , 处 二 万 元以 上 五 万 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 分 ; 构 成 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任。 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 第 二 十 一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 第 二 十 五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 (一)发生 一 般 事 故的 , 处 上 一 年年 收 入 百 分 之四十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