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集 团 公 司 承 包 商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中油安〔2013〕483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承包商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 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及建设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是指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承担工程建设、工程技术服务、装置设备— 1 —维修检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分为内部承包商和外部承包商.第四条 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总部监督、专业分公司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体制。建设单位也称业主或者甲方,是承包商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应当严把承包商的单位资质关、HSE 业绩关、队伍素质关、施工监督关和现场管理关,做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文化融合,承包商相对固定。第五条 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三) 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 四)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替代。— 2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承包商安全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三) 检查、指导、考核建设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协调解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 3 —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二)组织 开 展 权 限 范 围 内承包商安全准入的评审和审批工作;(三)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业务归口企业承包商选择、使用、评价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协调解决本专业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本专业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第八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修订本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二) 组织开展授权范围内承包商安全准入的评审和审批;(三) 负责承包商选择、使用、评价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 —及时清退不合格承包商;( 四)组织对承包商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审核;( 五)监督、检查和指导下属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六) 保证建设(工程)项目所需安全生产投入、工期、施工环境、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资源;(七) 参与、配合做好本单位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分别确定工程建设、工程技术服务、装置设备维修检修承包商的主管部门,并明确主管部门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管职责。第九条 建设(工程) 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对分包— 5 —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对分包单位实行 全 过 程 安 全 监 管 ,并 对 分 包 单 位 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 承包商准入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条 集团公司实行承包商准入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本单位市场的承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商禁止办理准入。第十一条 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HSE 或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资源保障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以及近三年安全生产业绩证明等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准入管— 6 —理部门应当建立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