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编辑本段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6]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化工(石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6 年 12 月 20 日 实施日期:1996 年 12 月 20 日 (中央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 , 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 规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 , 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 ; 本规定所称化学品 , 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 ;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 , 是指按国家标准 GB13690 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 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 并到化工行政部门 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 , 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 "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 以下简称安全标签 ), 填写 "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 。 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 , 利用 " 安全周知卡 " 或 " 安全标志 " 等方式 , 标 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 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 , 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 , 若涉及商业秘密 , 经化学品登记 部门批准后 , 可不填写有关内容 , 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 , 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 半年内 , 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 , 井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 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 , 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 , 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 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 , 必须核对包装 ( 或容器 ) 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 落或损坏 , 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 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 , 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 ;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 , 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 , 对检测和评 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 , 使用单位 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 ( 一 ) 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 ( 二 ) 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 ( 三 ) 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 如隔离、密闭等 ); ( 四 ) 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 ( 五 ) 采取其他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 , 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