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68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 年 12 月 20 日湖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市区行政区(含吴兴区、南浔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市长负责制,由食安办负责统一协调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实施餐厨垃圾政策,指导、协调各行政管理部门的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性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及争取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财政补贴的政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处。质量技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餐厨垃圾及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质量的监管与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查处相关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等消费环节餐厨垃圾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卫生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对养殖环节监管,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家畜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环境卫生的监管与违法行为的查处。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利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餐厨垃圾的行为;配合城管、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对餐厨垃圾非法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进行联合执法。物价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餐厨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实行专业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的制度。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体系,其征收的项目、标准以及管理办法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相混合;(二)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三)设置符合标准、统一标识的的容器收集餐厨垃圾,并保持完好;(四)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及周边环境的整洁。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自行收集、运输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一)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收集、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二)已落实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需要自行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自行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记录台帐。第九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性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活动。第十条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从事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