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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docxVIP专享VIP免费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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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2017 年 5 月 16 日 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 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环函〔2011〕247 号)等文件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五项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单位,是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工业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2017 年 1 月 1 日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效期自 2017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2017 年 1 月 1 日后,需新增排污量的排污单位新增排污权有效期从实施有偿使用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三条 排污单位均需通过缴纳使用费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指标,继续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五条 环保、财政、发改(物价)、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核算和评估,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具体办理排污权核定、储备、回购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发改(物价)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价格监管,会同环保部门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 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排污权交易指定平台,负责组织实施公开拍卖、挂牌出让、协议转让等工作。 第二章 排污权指标核定 第六条 排污权指标核定是指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进行核定和分配的行为。 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属地县区环保部门应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实际需要,核定辖区内企业的排污权指标。 第七条 排污单位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价格以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价格登载于排污许可证,并明确使用期限。 第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三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九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价格根据本地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五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一次性缴清有效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 第十一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现有排污单位:在本办法出台后 6 个月内一次性缴清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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