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青环发〔2003〕39 号(2003 年 3 月 21 日公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危险废物转移统一监督管理。青岛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固废管理中心”)受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 危险废物移出(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必须与委托处置单位签署处置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移出(产生)单位持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到固废管理中心申请领取转移联单,固废管理中心对该转移活动审查批准后,发给转移联单,并进行登记备案,协议书由固废管理中心留存一份。 第五条 危险废物移出(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使用一份转移联单;每车、船(次)中有多种类别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转移联单。 第六条 危险废物移出(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不得缺项,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在废物运出之日起 7 日内交固废管理中心,联单第三、四、五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应将联单第三、四、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四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 7 日内交固废管理中心,将联单第五联交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三联自留存档。 第九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固废管理中心报告,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并将不符的具体内容以书面形式随同联单第四联一起报送固废管理中心。 第十条 危险废物移出(产生)单位经青岛市环保局批准后向外省、市转移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转移联单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一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固废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移出(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移出(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的行为和协议书及联单的内容不符的,固废管理中心有权阻止其危险废物转移行为。第十三条 社会公众有权监督危险废物转移行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 本办法使用的联单由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蓝色;第三联,红色;第四联,黄色;第五联,绿色。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 年 5 月 28 日发布的《青岛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