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文件 环办水体〔2023〕10 号 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长江保护法有关规定,探索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2022—2024 年在长江流域 17 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并确定考核基数,2025 年开展第一次考核。试点期间,根据每年的水生态监测数据,开展评价考核试算,并结合实际评估效果修改完善评分细则。 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行水生态保护修复责任,推动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 年 6 月 5 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抄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规划院、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 年 6 月 6 日印发 — 3 — 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 ( 试 行 ) 我国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水生态环境保护不平衡、不协调问题较为突出,部分河湖水生态系统严重失衡,蓝藻水华频发,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水生态保护修复任务艰巨。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在长江流域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引导地方加快补齐水生态保护短板,对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八条“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规定,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生态修复,提升水生态系统健康水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制定了《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聚焦长江流域水生态系统健康和生物多样性 — 4 — 恢复,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生态优先,系统保护。尊重自然规律,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体系,以水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统筹推进水生境、水环境和水资源系统保护。 分类评价,流域统筹。根据不同类型水体的水生态系统特征,按河流、湖泊、水库进行分类评价,并体现长江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 问题导向,体现差异。聚焦长江流域突出问题,兼顾长江源头、上游、中游、下游及河口区自然地理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选择针对性指标,合理设定期望值,开展评价考核。 可测可评,简便易行。以国内外较为成熟的监测评价方法为基础,建立引导性强且易于推广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确保操作层面上实现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 工作统筹,政策协同。衔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十年禁渔等重点工作,做好部门间政策及标准规范协同,加强部门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水生态考核机制建设。 (三)评价考核周期 长江流域 17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生态综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每五年考核两次。2022-202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