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青岛市服务业标准规范DB 3702/ FW XF 003—2013青岛市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规范2013 - 12 - 28 发布2014 - 01 - 01 实施青 岛 市 公 安 消 防 局 青 岛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布青 岛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前 言本标准规范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规范由青岛市公安消防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规范起草单位:青岛市公安消防局、青岛市技术监督科技信息所、青岛市技术标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张伟书、丁敏、薄丽洁、莫莉、刁星懿。I青岛市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场所、原则、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工程,正在使用的民用、工业建筑及城市隧道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3 安全色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要求GB 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用于火灾时对人员安全疏散起指示作用的标志。3.2 疏散指示标志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标志,一般由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疏散出口标志或两种标志组成。3.3 疏散导流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一种,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续,并引导人员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13.4 警示标志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员采取安全疏散行为的标志。3.5 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通过电源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3.6 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通过光源照射,并在光源消失后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发光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3.7 观察距离 观察者眼睛至标志中心点的距离。在本标准中,观察距离用字母D表示,如图1所示。3.8 观察角 观察者的眼睛和标志中心点的连线与标志所在平面的夹角。在本标准中,观察角用字母α表示,如图1所示。3.9 偏移距离 标志的中心点至眼睛正视标志所在平面时的视轴的距离。在本标准中,偏移距离用字母X表示,如图1所示。3.10 偏移角 标志的中心点和眼睛的连线与眼睛正视标志所在平面时的视轴之间的夹角。在本标准中,偏移角用字母θ表示,如图1所示。2图1 4 一般规定4.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人员特点、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确保标志设置的完整、准确。4.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活动门、窗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及易被遮挡的位置(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正面或其临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4.3 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识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较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4.4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沿火灾发生时人员逃生的最佳路线设置。当设置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时,应沿疏散路线保持人员视觉的连续性。4.5 设置的电光源型或电光源自发光一体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当其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应能在 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或蓄光源。4.6 在联合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等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系统中,蓄光型等其它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宜用作辅助标志。4.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选用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规定。5 设置场所5.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a)高层民用建筑;b)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礼堂、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商店(开敞、半开敞式菜市场除外)、宾馆(饭店)等单层、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3c)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等公共服务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