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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 ( 通知 ) 鲁公通〔2011〕207 号 关于修订《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 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根据《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省公安厅重新修订了《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鲁公通〔2006〕187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好《办法》的宣贯工作。各地接此通知后,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社会各单位、维保企业、全体消防监督人员进行集中宣贯,统一思想认识,掌握《办法》要求,切实提高社会各单位、维保企业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主动意识和技术水平。 二、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单位切实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情况纳入消防监督检查内容,查阅单位维保合同、维保记录,实地进行设施功能检验。并督促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设施正常使用。对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对维保企业的监管,确保维保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对维保企业的资质审批,监督和指导企业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及时修复设施存在的故障,并依规合理收费。凡检查发现存在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维保服务、未定期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出具虚假报告书、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消防设施等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关资质。 2006 年 7 月 30 日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鲁公通〔2006〕187 号)同时废止。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山东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 2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的维护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以下简称维保企业)实施资质许可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 社会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停用和损坏。 第六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约定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责任。 - 3 -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和使用单位的,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护、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二)自身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即取得乙级以上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资质证书),明确维护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与有资质的维保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三)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内容纳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纠正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按照要求每日或每周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每年委托有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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