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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2015.docxVIP专享VIP免费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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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根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省级“黑名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省级“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 3 人(含)以上,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死亡人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三)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省安委会挂牌督办或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五)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 2 次(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 (六)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第四条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 1 年,自公布之日计算;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 1 年、2 年、3 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 2 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 3 年。 第五条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 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1.基础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 2.根据纳入“黑名单”的原因,还要分别填写以下信息:非法违法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处罚文号等要素;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 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经济损失等要素;隐患或者危害信息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 素。 3.市、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地发现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要及时采集并逐级上报至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告知书见附件 1),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被确定为不足以纳入“黑名单”的,应予以采纳。 (三)信息提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研究决定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后,于 10 日内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交(提交表见附 件 2)。符合《暂行规定》明确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黑名单”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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