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 315 号)【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时间:2018-03-20 16:14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15 号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 2018 年 2 月 24 日省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省长 龚正2018 年 3 月 18 日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拥有或者使用机动车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车辆所属单位)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考核;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组织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道路沿线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三)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筹融资机制,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协调发展; (四)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 (五)加强道路防御灾害性天气应对能力建设和应急、抢险救援资金投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机制; (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 (七)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八)按照规定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讲、劝导活动; (二)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无牌、无证、脱检漏检车辆,发现上道路行驶的报废车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道路交通文明列入乡规民约,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基本知识; (四)依法整治占用道路经营、晒粮以及机动车违法载人等行为。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实施机动车查验、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等工作; (二)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和特点,提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和建议并通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四)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道路监控等交通安全信息系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