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发布时间:2018-01-172018 年第 2 号 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27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六号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审批事项。根据这一决定,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 2017 年 12 月 28 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申请。对 2017 年 12月 28 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的,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终止办理。二、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8 年 1 月 3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