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3 年第 2 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山东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市、县(区)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具体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并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及以上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持续完善“全程网办”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第八条 市、县(区)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第九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山东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 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二)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三)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10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四)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10000 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五)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或县(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或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市或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或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