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 4 个行业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改办气候〔2014〕292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目标,推动完成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 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工作任务,为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重点改革任务提供支持,我委正组织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第二批 4 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已制定完成,现予印发,供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实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等相关工作参考使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2、《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3、《中国独立焦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4、《中国煤炭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 年 12 月 3 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任务,以及《“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 号)提出的“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 号),并组织了对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研究和编制工作。本次编制的《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旨在帮助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准确核算和规范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科学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及对策,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编制。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相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编制完成了《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管道科技研究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七个部分阐述了指南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报告内容。本指南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作业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核算与报告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主要包括燃料燃烧二氧化碳(CO2)排放、火炬燃烧 CO2 和甲烷(CH4)排放、工艺放空 CO2 和 CH4 排放、设备泄露 CH4 逃逸排放、CH4 回收利用量、CO2 回收利用量以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 CO2 排放。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使用本指南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应以最低一级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主体如果除石油天然气生产外还存在其他生产活动且伴有温室气体排放的,还应参考其生产活动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