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GBZC60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职 业 卫生 标 准 GBZ49—2002职 业 性 听 力 损 伤 诊 断 标 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Hearing Loss2002—04—08 发 布 2002—06—01 实 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发 布前 言 本标准的第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l6152—1996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受噪音影响而引起听力损伤是工业化社会较突出的职业危害。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防止噪音危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 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四川大学附属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职 业 性 听 力 损 伤 诊 断 标 准职业性噪声聋是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适用于接触职业噪声所致的各种程度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85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 GB7341 听力计 GB7582 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 GB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动态观察资料,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听力损失,即可诊断。 4 正常听力范围与观察对象4.1 听力正常范围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按附录B 的B.1 在Nl 、N2 区。4.2 观察对象 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按附录B 的B1章判定听力损失在I ~IV区( 级) 。在I~IV区( 级) 范围内者,均属观察对象。而听力损失达V 级者,再按附录B 的B2章计算双耳平均听阈后,尚无听力损伤者。 a)I 级:N1+A b)Ⅱ级;N1+B或D+A c)Ⅲ级:N1+C或D+B d)Ⅳ级:D+Ce)V 级:E+B 或E+C5 听力损伤分级 a)任一耳听力损失达V 级者,按附录B 的B2章计算双耳平均听阈,评定听力损伤及噪声聋。b)凡高频(3000 ,4000,6000HZ) 任一频率听力下降≥30dB,可按附录B 的B2章直接计算双耳平均听阈,评定听力损伤。5.1 轻度听力损伤26~40dB5.2 中度听力损伤41~55dB5.3 重度听力损伤56~70dB5.4 噪声聋71~90dB6 处理原则6.1 治疗原则6.1.1 观察对象、听力损伤及噪声聋者,应加强个人听力防护。其他症状者可进行对症治疗。6.1.2 听力损伤者听力下降56dB以上,应配戴助听器。6.2 其他处理6.2.1 对观察对象和轻度听力损伤者,应加强防护措施,一般不需要调离噪声作业环境。对中度听力损伤者,可考虑安排对听力要求不高的工作,对重度听力损伤及噪声聋者应调离噪声环境。6.2.2 对噪声敏感者( 即在噪声环境下作业一年内,听力损失观察对象达Ⅲ级及Ⅲ级以上者) 应该考虑调离噪声作业环境。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1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音测听的气导结果为依据,纯音测听结果为感音性听力损失。A.2 鉴于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有暂时性阈移,故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后12~48h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若筛选测听所得的结果已达听力损伤及噪声聋水平者,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测试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合格。A.3 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确定职业性噪声聋时,应考虑年龄因素,按GB7582耳科正常人 (18 ~70岁) 听阈级偏差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