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现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5 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一、修订背景(目的和依据)《判定标准》自 2015 年发布实施以来,为强化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 5 年的实施,《判定标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原因如下:一是进一步适应监察执法工作需要。当前,逐步由事故追责向重大隐患追责过渡,但一些危害较大、后果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没有列入重大隐患,影响执法和追责的力度。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上,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分局同志呼吁修订《判定标准》,进一步强化监察执法力度。二是亟待将事故教训纳入重大隐患。分析近年来重特大事故发现,一些造成事故的重点违法违规问题未纳入重1大隐患,不足以形成警示,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将事故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在《判定标准》中补充和完善。三是部分条款需进一步准确界定。监察执法中发现,部分条款存在疑义,需要进一步修改明确。四是同新规定保持一致。近年来,国家煤矿安监局在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冲击地压防治、防治水、防治采掘接续紧张、井下限员、瓦斯等级鉴定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定,需要将其中涉及到重大隐患的内容在《判定标准》中予以补充和修订。二、修订起草的过程(一)征集意见形成初稿。前期,为了解掌握《判定标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向各产煤省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征集了意见,结合近年来重特大事故原因以及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吸收《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规定的有关内容,形成了修订初稿。(二)多种形式研究讨论。前期组织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贵州、云南等省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进行座谈研讨,修改完善后又通过网络方式与河北、山西、安徽、山东、河南、宁夏 6 个省级煤监局进行了沟通讨论,再次根据修改意见完善。2(三)充分吸纳执法一线意见。鉴于省级煤监局、煤监分局作为执法一线部门,日常监察执法经常使用《判定标准》,对隐患问题把握更为准确,特组织山西、安徽、河南、陕西 4 个省级煤监局对《判定标准》提出了具体的修订意见。我们对所提意见进行逐条分析研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四)全面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了各地煤监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煤炭工业协会以及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室)的修改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62 条,经逐条梳理研究,并就部分意见同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事故调查司、科技装备司有关同志进行了讨论,采纳和部分采纳 91 条。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宋元明同志专题听取了有关情况汇报,提出了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送审稿。(五)局务会审议。4 月 20 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 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送审稿。三、修订的主要内容这次修订,主要是坚持结果导向和问题导向,瞄准管控重大风险、防范重特大事故这一目标,针对近年来煤矿事故中暴露的问题和监察执法中发现的不足,增加有关条款针对容易引起歧义的条款,进一步准确表述;根据国家煤3矿安监局近年来新出台的《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 3 个规定,对有关条款加以补充完善、调整。修改后,整体框架仍保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中规定的 15 个方面。由原来的 65 项,增加至 80 项。其中,增加 16 项,删节合并、修改完善 45 项,20项未做修改。(一)增加条款情况。1.超能力超强度方面(第四条)增加 2 项。一是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的;二是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 2 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2.瓦斯防治方面(第五条)增加 1 项。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