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企业接受第三方服务事项清单(应急管理部门)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50 号)要求,我部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要求企业接受第三方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经梳理,应急管理部门共有 16 项要求企业接受第三方服务事项。序号第三方服务事项依据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第 29 条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生产法》第 28 条、第 30 条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12 条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2 条、第 32 条、第 36 条5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67 条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9 条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 45 号)第 7条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关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 53 号)第 22 条9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 60 号)第 6条1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8 条1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评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17 条12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 4 号)第 11 条13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 4 号)第 13 条14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检测检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 4 号)第 20 条15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 3 号)第 20 条16精细化工反应风险评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