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公告。由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发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文名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颁布时间2020 年 11 月 24 日 [2] 实施时间2021 年 1 月 1 日 [1]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1] 发文字号公告 2020 年 第 53 号 [2]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 2020 年 第 5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 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 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 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本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环办〔2011〕141 号),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 2015 年第 69 号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 2017 年第 39 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6 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68 号公告同时废止。特此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20 年 11 月 24 日2020 年 11 月 24 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强调禁止洋垃圾进口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举措,要坚定不移地从严把握。自 2017 年 7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生态环境部会同海关总署等 14 个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经过三年多的不懈努力,各项改革任务平稳有序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大幅度削减。2018 年 6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力争 2020 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的目标要求。2020 年 4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