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第 7 8 号《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非 煤矿 矿 山 领 域 九 部 规 章 的 决 定 》 已 经 2 0 1 5年 3 月 2 3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 0 15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局 长 杨 栋梁2 0 1 5 年 5 月2 6 日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废 止和 修 改 非 煤 矿 矿 山 领 域 九 部 规 章 的 决 定为 贯 彻 实 施 新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全 生 产 法 » , 维 护 法 制 统 一 , 推 进 依 法 治 安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对 有 关 非 煤 矿 矿 山 安 全 生产 的 部 门 规 章 进 行 了 清 理 。 经 过 清 理 , 现 决定 :一 、 对 1 部 规 章 予 以 废 止废 止 « 非 煤 矿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审 查 与 竣 工 验 收 办 法 » ( 2 0 0 4 年 1 2 月 28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国 家 煤 矿 安 全监 察 局 › 令 第 1 8 号 公 布 ) 。二 、 对 8 部 规 章 的 部 分 条 款 予 以 修 改( 一 ) 对 《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证 实 施 办 法 》 作 出 修 改 。1 . 删 去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中 的 “ 中 央 管 理 的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总 部 ( 包 括 集 团 公 司 、 总 公司 和 上 市 公 司 , 下 同 ) 及 其 下 属 的 跨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 运 营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储 运分 ( 子 ) 公 司 和 ” 。2 . 删 去 第 六 条 第 二 项 中 的 “ 、 缴 纳 并 专户 存 储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抵 押 金 ” 和 第 九 项 中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3 . 删 去 第 七 条 第 一 款 中 的 “ 中 央 管 理 的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总 部 及 其 下 属 的 跨 省 ( 自 治区 、 直 辖 市 ) 运 营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储 运 分( 子 ) 公 司 和 ” 。4 . 删 去 第 八 条 第 九 项 中 的 “ 、 缴 纳 并 存储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抵 押 金 ” 和 第 十 项 中 的 “ 或者 雇 主 责 任 保 险 ” ; 将 第 十 一 项 修 改 为 :“ 涉 及 人 身 安 全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海 洋 石 油 开采 特 种 设 备 和 矿 山 井 下 特 种 设 备 由 具 备 相 应资 质 的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出 具 合 格 的 检 测 检 验 报告 , 并 取 得 安 全 使 用 证 或 者 安 全 标 志 ” ; 将第 十 三 项 修 改 为 : “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验 收 合 格 的 书 面 报 告 。 ”5 . 删 去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项 和 第 三 项 内 容“ 向 企 业 总 部 及 其 直 接 管 理 ” 中 的 “ 及 其 ” 。6 . 将 第 二 十 六 条 修 改 为 : “ 地 质 勘 探 单位 、 采 掘 施 工 单 位 在 登 记 注 册 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以 外 从 事 作 业 的 , 应 当 向 作 业 所 在 地县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书 面 报告 。 ”7 . 将 第 三 十 九 条 修 改 为 : “ 承 担 安 全 评价 、 认 证 、 检 测 、 检 验 工 作 的 机 构 , 出 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