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一、建设单位及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1、违规压缩合同工期;查看资料《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2、概算中未确定安全生产费用;确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未达标;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不及时;查看资料《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3、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事故报告等制度;制度无针对性或未落实;查看资料《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 全 生 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4、无应急预案或预案不全;预案无针对性或不可操作;未组织演练;未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安全保障措施材料;查看资料《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 全 生 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5、中标施工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对“三类人员”考核证书审查。查看资料《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建质[2006]79 号)6、未开展安全培训查看资料《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安 全 生 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7、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无安全合同和无安全承诺查看资料《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 理 条例》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