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边环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评价依据实际情况备注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与周边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4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与 周 边 学校 、 医 院 、 影 剧 院 、 体 育 场(馆)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与周边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6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与 周 边 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 除 外 ) 、 机 场 以 及 公 路 、 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否《实施办法》第十二条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与周边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的 距 离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8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与 周 边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评价依据实际情况备注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与周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10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间距不应小于 100m是GB50160,表 3.1.711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公 路 ( 路 边 ) 的 间 距 不 应 小 于20m否GB50160,表 3.1.712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相邻工厂(围墙)的间距不小于 50m是GB50160,表 3.1.713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通航江、河、海岸边的间距不应小于20m是GB50160,表 3.1.714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1.5 倍塔杆高度是GB50160,表 3.1.715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 区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是GB50187-9316建设单位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是GBZ1,4.1.217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是GBZ1,4.1.318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 术 的 工 业 企 业 , 不 得 在 居 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是GBZ1,4.1.419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上游建厂,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的近旁是GBZ1,4.1.520合成氨车间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1000m否GB 1166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