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第一条 矿长负责其他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及说明工作;分管矿领导负责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及说明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说明、培训、评审及相关考核工作;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对中层管理者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并对全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评审、更新、考核进行监督检查。第二条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堆负责”、“一岗双责”等原则。(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符合并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实行逐级编制的原则。(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范围应包括全矿所有的岗位及人员。(五)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要结合本矿的实际情况,要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测量,便于进行考核。第三条 各级人员要就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自上而下逐级说明,并保存相应的说明记录。第四条 矿长在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要参与下列安全生产活动,由安全环保部保存相应的记录;(一)制定本矿的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指标。(二)提供确保实现本矿年度目标所需资源。(三)在安委会、安全例会等日常会议上讨论安全生产问题。(四)在安全学习日活动中与员工一起讨论安全生产问题。(五)至少每 3 个月进行 1 次安全生产巡视。(六)参加安委会会议。(七)至少每年评审 1 次标准化系统。(八)参与风险评价。(九)参与标准化系统评价。(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十一)认可安全生产表现。(十二)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十三)参与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十四)至少每月回顾纠正行动。第五条 中层管理者在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要参与下列安全生产活动,并保存相应的记录:(一)在日常会议上讨论安全生产问题。(二)与员工一起讨论安全生产间题。(三)至少每 3 个月实施 1 次安全生产巡视。(四)参加安委会会议。(五)至少每年评审 1 次标准化系统。(六)参与风险评价,(七)参与安全标准化系统的评价。(八)参与安全生产培训。(九)认可安全生产表现。(十)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十一)参与安全生产事被、事件调查。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要组织对全矿各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权限进行培训和交流,各单位要组织对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培训和交流,并保留相应的培训记录。第七条 应根据以下要求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回顾与更新:(一)安全环保部每年 12 月份组织各级管理层对本年度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回顾并对其适宜性进行评审和更新,组织制定下一年度各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各单位每年 12 月份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对本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与更新,组织制定下一年度本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报安全环保部。(三)在生产工艺、岗位人员调整、设备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的时候,安全环保部组织各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进行评审与更新。第八条 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绩效测量;(一)安全环保部每月对矿领导,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及其安全绩效进行考核,并保留相应的考核记录。(二)各单位负责人每月对本单位晶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及安全绩效进行考核,并保留相应的考核记录。第九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