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版) 1.总则l.1 编制目的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管委会和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1.2.3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3—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区管委会应急办迅速对事故做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1.2.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关于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意见》、《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大连市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参考文本》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分类分级 1.4.1 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长兴岛实际,可能在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3)其它方面的事故。 —4—1.4.2 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1.4.2.1 I 级(特别重大):(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超出省(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2.2 Ⅱ 级(重大): (1)造成 30 人以下、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人以下、l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0 人以下、5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 10 万人以下、5 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下、5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Ⅱ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我区应急处置能力,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2.3 Ⅲ 级(较大);—5—(1)造成 10 人以下、3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下、3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5 0 人以下、1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下、千人(300 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下、1000 万元以上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2)超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发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3)需要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2.4 Ⅳ 级(一般): 需要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称区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即Ⅲ级(较大)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