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废法》要点解读说明:1. ABC 安全的朋友们收集于网络;2. 版权作者所有 , 致谢;3. 更多资源请扫右侧二维码关注公众号微信最高级群已发 8000+PPT&8.4 T + 资料!4. 还不在 abc 安全微信群中的朋友请点击5. 或者直接扫描左侧二维码入微信群 ;!!! 已经在 ABC 安全微信群中的不要扫 !!!若扫码提示满员请过一天再扫;若扫码提示错误请打开公众号最新文章目录——CONTENTS一二三修订背景及意义主要修订内容相关法律责任四日常管理建议01PART修订背景及意义 PART01 . 修订背景及意义 PART01 . 修订背景及意义 PART01 . 修订背景及意义1242004 年初次修订53 PART01 . 修订背景及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 年第一次修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特定条款修正2015 年第二次修正进口废物分类管理特定条款修正2016 年第三次修正危险废物转移制度特定条款修正2020 年第二次修订1995 年颁布 PART01 . 修订背景及意义02PART主要修订内容•协同共治•防治结合•问题导向•改革创新PART 02 . 主要修订内容•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强化地方政府治理责任和监管责任• 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固废法”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为导向• 解决法律制度瓶颈• 调整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条款• 源头及过程防控与末端治理结合• 突出无害化底线要求,提出资源化过程• 强化减量化、资源化约束性规定• 降低填埋处置• 固体废物进口制度改革• 农业固废管理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危废管理制度1 、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 第一章 第四条PART 02 . 主要修订内容2 、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目标责任制、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明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 第一章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 第一章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第二章 第二十八条 PART 02 . 主要修订内容3 、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 第一章 第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材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第三章 第三十九条PART 02 . 主要修订内容4 、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统筹城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第四章 第四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 第四章 第四十九条PART 02 . 主要修订内容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第五章 第六十五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设立加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