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油气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 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第三条 公司动火作业应按照《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第四条 作业人员应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第五条 动火作业基本原则:凡是可不动火的作业一律不得动火;凡是可采取其它安全方式代替动火作业的一律不得1动火;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动火部件凡是能拆移的,应拆移到易燃易爆区域外的安全地点动火;必须在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时,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采取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达到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第六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要求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七条 系统隔离按照《西南油气田公司能量隔离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第八条 气体检测要求(一)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作业许可安全浓度才能进行作业.(二)气体检测应明确检测频率和要求,由培训合格的气体检测人员按标准和安全规定进行气体检测。初始气体检测结果30分钟内有效。连续气体监测中断30分钟以上应由气体检测人员重新检测。(三)作业区域的气体检测检测范围应从在动火点延伸到工作点周围15米处;动静密封点的1。5米范围、管道开口端、排放口、阀门的密封件、连接件、盲板、安全阀、泵的密封、管沟等部位应进行重点检测。(四)凡进入罐、塔、釜、坑等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进行检测分析。对装置系统内的气体检测应在吹扫置换停止20分钟后开始检测。气体检测点应有代表2性(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检测点).首次气体检测合格后应在受限空间内特定位置悬挂气体检测仪进行连续监测,监测中一旦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离。如采用气体分析方式进行气体检测的,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4小时。(五)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检测合格在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六)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和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且应使用两台设备进行对比检测。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九条 设备机具要求(一)设备应定期检修、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并进行目视化标识,不能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二)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可靠,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三)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四)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区域内。(五)储存气瓶的场所应通风良好,防止曝晒,应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气瓶应有瓶帽和防震3圈。乙炔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并有防止倾倒措施。(六)气瓶使用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气瓶应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