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 号)等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油田公司托管单位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参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主要包括:(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铝热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锯弓锯金属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不包括人工冷切割方式作业);(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六)其它动火作业。第四条 油田公司动火作业管理遵循“管工作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第五条 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动火作业计划书》(附件 1)和《动火作业许可证》(附件 2)管理。《动火作业计划书》在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现场签发,作业申请人和批准人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第六条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作业内容、动火作业许可证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第七条 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作业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第八条 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夜间及异常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需作业的,《动火作业计划书》要升级审批,现场要升级管理。第二章 动火作业分级1第九条 油田公司动火作业等级划分:(一)一级动火1. 原油储量在 10000m3以上(含 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在用容量大于 5000m3 (含 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在用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 400m3 (含 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在用容量大于 1000m3 (含 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5.直径大于 426mm(含 426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 6. 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7. 在用天然气净化(处理)装置、天然气液化装置、轻烃处理装置、甲醇回收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8. 在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二)二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 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在 1000~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容量小于 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容量小于 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5.容量 1000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动火;7.天然气发电厂发电机组及燃气管线上的动火;28.直径 114mm~426mm(不含 114mm)的集输油(气)管线上的动火; 9.油气场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包括相连的站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动火。(三)三级动火1.原油储量小于 1000m3 (含 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2.容量小于 1000m3 (含 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动火;3.采油(气)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