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包商在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粮集团中粮总字〔2009〕236 号文和生化能源事业部《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之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揽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的施工单位。承包商其它业务方面的管理,按照相应的管理职责执行。第二章 承包商基本条件第三条 承包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条件。第四条 承包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五条 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第六条 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对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安全业绩较差的,不予引进。第七条 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八条 承包商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九条 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 承包商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 承包商应接受公司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的安全状况的检查(包括施工器具在内)。第三章 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和准入第十二条 评审时,承包商应提供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证照文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证书等)(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资料,特种作业人员资料(含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考核记录等);(三)个体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明;(四)承包商的安全培训资料;(五)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六)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资料;(七)其他相关内容。第十三条 公司施工管理部门(如:安全环保部、生产部、各部室、车间)或引进承包商的部门(如:工程部、生产部等)共同对承包商安全资质进行认定,要对承包商的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安全资质证书、施工设备年检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以及近年来的安全业绩、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含配备、管理规定)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依据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和诚信记录,建立合格承包商档案或一览表,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参与所有承包商的评审和监督。第十四条 审核准入后的承包商,填写《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安全资格确认表》(样本见附件),作为审核准入文件。第十五条 准入后的承包商在进入现场时,由公司施工所在部门管理人员确认承包商人员具备完成工作的资质和能力,资质和能力与审核要求不符的,不得进入现场施工。第四章 管理职责第十六条引进承包商的部门是承包商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为监管部门,负责对承包商和引进承包商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第十七条承包商引进部门对承包商做好协议签订、安全告知、现场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承包商管理档案第十八条 承包商必须接受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十九条施工管理部门负责承包商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向承包商和安全管理部门)公布检查和考核情况;指派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承包商现场作业的监管。第二十条 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