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保护局www.qepb.gov.cn 005118462/2015-00076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所涉及的环评审批、清洁生产审核、污染治理、环境监管等工作的指导,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水平,改善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青岛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2015 年 7 月 10 日青岛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导则(试行)一、 总体要求(一)原辅材料及工艺、装备、储存要求根据不同行业,强制或推荐使用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设备应当与使用的环保型原辅材料相配套,有机原料应密闭储存,沸点低于 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废气要进行收集处理,从源头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二)废气收集基本要求所有产生 VOCs 污染的生产工艺装置须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或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减少 VOCs 废气排放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放筒要合并,废气统一收集,分类集中处理。(三)废气处理技术要求鼓励回收利用 VOCs 废气,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宜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分类收集,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 VOCs 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 VOCs 净化处理率不低于 90%,其他行业净化处理率原则上不低于 75%。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1.对于 5000ppm 以上的高浓度 VOCs 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 VOCs 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净化效率达到 95%以上。2.对于 1000ppm~5000ppm 的中等浓度 VOCs 废气,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净化效率达到 90%以上。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3.对于 1000ppm 以下的低浓度 VOCs 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或微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的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 75%,环境敏感区域应提高净化效率要求。4.含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原则上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低温等离子技术或微生物处理技术等中低效技术处理。5.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6.石化、有机化工等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VOCs 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7.凡配套吸附处理单元的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进行预处理。8.对于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微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四)维护管理要求1.企业废气处理方案应明确保障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VOCs 排放重点企业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要求:(1)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2)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方式处理的,应建设中控系统。(3)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应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 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4)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