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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态环境部门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2020.docxVIP专享VIP免费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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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青环发〔2020〕64 号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部门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监测中心: 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现将《青岛市生态环境部门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清单》组织实施工作 《清单》在总结我市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列举了对违法排污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的事项情形和例外情形规定,明确了免予行政处罚情形 14 项,从轻处罚情形 4 项。各分局、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各执法单位”)要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清单》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严格把握执法标准。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各执法单位应依法依程序作出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的决定。各执法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扶,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要依法及时进行复查,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规范《清单》适用的程序性规定 (一)规范案件全过程记录制度 根据《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发现或者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同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和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 (二)规范案件办理程序 执法单位经调查发现符合《清单》规定的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情形的,由调查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本单位集体审议后作出决定,集体审议过程应予以记录。案件办理过程应当符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制度规定。作出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 (三)规范案件执法公示制度 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对执法过程中下达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在网站进行公开。 三、强化《清单》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执法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加大对《清单》实施情况的组织调度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清单》的全面贯彻落实。市局将把《清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本通知要求及《清单》内容的,及时督促整改并定期通报。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通知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清单》中的“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本通知印发实施后,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省司法厅印发的《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在我市同时执行。本通知未规定事宜或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通知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清单》。各执法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执法实际,制定细化实施细则。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执法监督处。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7 月 8 日 青岛市生态环境部门免予行政处罚和 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 一、当事人及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一)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尚未投产或使用,且未造成环境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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